广东海事局

人气指数:322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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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成立于2000年1月,为交通运输部驻粤的直属正厅级机构,是广东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广东水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等工作。
  
  广东海事局在全省设有20个地市一级的海事局,在有关重要港口和县(市)设置92个海事处及131个办事处;在辖区内设有广州、湛江、汕头和北海等4个航标处,并设有海测大队、船员管理中心、培训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海上巡查执法支队、广州海岸电台、海员广州疗养院等工作机构。辖区内有海岸线4176公里,通航河流998条,内河通航里程1.36万公里;目前,广东辖区船舶进出港313.3万艘,货物吞吐量14.61亿吨(其中载运危险品船舶8.98万艘次,危险货物2.48亿吨),旅客运送量3381.2万人次(不含渡口渡船每年渡运人员近亿人次),在册船员21.08万人,维护航标1346座,海上测量区域16.99万平方公里。
  
  广东海事局作为广东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秉承“航运更安全,运输更便利,海洋更清洁”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为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水运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主要职能:
  1.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国家权益,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管理辖区内有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申请及审核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制订船舶检验、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4.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证资格培训、评估、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和船员服务簿、海员证和出境证明签发及管理,以及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广州考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船员培训发证及值班分委会的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防洪、枯水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及管理咨询业务工作。
  
  6.负责辖区内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7.按照授权,负责组织水上溢油应急反应的协调工作。
  
  8.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监督、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辖区内VTS系统规划建设及华南地区VTS系统设备维修工作;审核锚地、重要水域划定和港区岸线使用工作。
  
  9.受部海事局委托,监督管理规定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及船舶、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管理;审核、管理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组织对验船人员考试及协助发证工作;代行对规定辖区内外因验船机构组织驻华机构的监督管理;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参与重大海损事故的调查,以及协调各方面检验机构的关系;维护管理全国船检数据库,负责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船检分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0.根据授权,具体负责广东辖区内船舶、水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及签发检验证书工作;负责乡镇船厂的生产技术条件、发证和船厂焊工考试发证工作;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
  
  11.按照授权,负责南海海区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沿海主要港口航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专业单位专用航标设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12.按照授权,负责南海海区水域、港口航道的检测、基本测量、水文观测及其资料的收集,编印和发行相关航海图书资料等工作。
  
  13.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通信、船舶和海岸电台管理工作。
  
  14.按照授权,负责协调辖区与港澳地区间海事业务管理工作。
  
  15.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技术装备、科技教育、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公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1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520号
  传真:34291384
  邮政编码:5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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